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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议事规则
2014-06-09 10:13   审核人:

     一、学院财经委员会成员名单: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财〔2011〕149号)的要求,成立学院财经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院长

成员:副院长、纪委书记,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工会、国资处等部门负责人;2名财经专家;2名教职工代表(一名专职教师、一名非领导职务行政或后勤人员);根据议事内容,可增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

学院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财〔2011〕149号),加强我院财经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把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轨道,提高学院财务统筹调控能力,使学院经济及财务工作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完善学院财经领导体制,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设立财经委员会,其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各项重大经济决策、经济政策、投资活动、院办产业的建立和发展、以及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由13~16名成员组成,由相关院领导、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工会、国资处等部门负责人、财经专家、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根据议事内容,可增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经常学习和了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经济管理的方针政策,关心和熟悉学院的经济管理情况,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反映学院经济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按工作岗位设立,工作岗位调整时人员自然调整。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学院的财经状况,提出改进建设;统一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对各项经济工作及收费管理等财务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对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院办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学院各项基金收入计划等重大财经事项;审议有关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论证等,并向学院院长办公会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审议我院各项财务及经济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学院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使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审议责任目标,并督促实施。

(二)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探讨多渠道筹资,有效配置、使用学院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议学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议。

(三)研究学院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负责院内各二级学院、处级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批,监督其使用财务的统一票据,并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审议社会化服务项目及有偿服务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审议学院的各项经济政策和分配制度。

(四)对学院重大投资项目(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安排、基建(工程)的立项、对外投资、未纳入预算的特殊的大额财务开支、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院办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逐步完善各级领导离任、届满审计制度;研究解决学院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促进教学、科研事业有序发展。

(六)确立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审议学院财务主管人员人选;审议学院二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七)研究学院财务资产管理问题,督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其增值保值。

(八)对在学院各项经济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在学院各项经济工作中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财经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并对学院的财务业务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管理。除学院财经委员会授权外,院内任何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拟定下发涉及面向全院的财经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凡需学院财经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重大问题,事先应由办公室收集议案;未经办公室收集的议案,一般不提交财经委员会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暂行条例》(陕工院院字〔2011〕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院财经委员会名单见陕工院院字〔2014〕38号文,《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陕工院院字〔2014〕3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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