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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5-06-29 16:53   审核人:

   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是什么?

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进城务工人员,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是什么?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经单位分管人员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持初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和规定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审批柜台办理审批提取手续。

3)职工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支取凭证,到业务大厅结算柜台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注:《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或我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时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有下列情况下,职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一年内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一年内购房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购买危改回迁房的,需提供一年内正式拆迁协议、购房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属城区规划区域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管、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费用发票;属规划区域外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农村宅基地证、配偶或本人的农业户口。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合同、近期的个贷还款记录凭证。

6)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房租发票。

7)职工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需提供咸阳市低保金领取证。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10)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突发事件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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